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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2008-04-1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徐开管〔2003255

 

 

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局(部、处、室)、各分局、总公司:

现将《徐州经济开发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经济开发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开发区 安全事故 预案 通知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31117印发

共印30

附件

徐州经济开发区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施救,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有序地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徐政发[2002]13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本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按《徐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二)建立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处理领导指挥部。

总指挥: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管委会书记  分管副主任

成员:党政办、经济发展局、建设与环保局、建管处、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部、监察室、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安委办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事故处理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事故现场指挥组、事故现场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保障组。

(三)办公室成员:

主任:(党政办主任)

副主任:(党政办副主任)

(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

(开发区监察室主任)

成员: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部、监察室、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安委办

(四)事故现场指挥组:

  长:(副主任)

副组长:(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

(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长)

(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部长)

(开发区建设与规划局局长)

(五)事故调查组:

1、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请市交警大队、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规划与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

4、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化学危险品和其他事故调查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六)事故现场施救组:

1、火灾事故施救组由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组成;道路交通、重特大建筑质量、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施救,由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2、化学危险特品技术处理组。由科技局会同建设与环保局组织实施。

3、伤员抢救组。由社会事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事故善后处理保障组:

1、尸体死因鉴定和辨认处理组。由区公安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尸体运送和火化处理组。由社会事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3、伤亡人员补偿和家属安慰工作处理组。由肇事主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区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职责与分工:

(一)事故处理领导指挥部对发生各类事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赶赴救现场施救,遏制事态扩大,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

(二)事故现场指挥组协助事故总指挥做好各类事故现场指挥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做好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草拟新闻报道、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材料;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上级领导以及有关地区领导的接待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事故现场施救组负责事故现场监护、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排除现场险情、抢救伤员等工作。

当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五)事故善后处理保障组负责尸体死因鉴定,尸体辨认和认领、尸体运送、整容、保存、火化和骨灰运送、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慰、住宿膳食、来回接送及依法做好伤亡人员补偿工作。

(六)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四、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开发区党政办、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开发区党政办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开发区主任、书记和分管副主任,并迅速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上级请求驻军或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三)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处理领导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市政府。

(二)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立即组织河道、桥梁排险、疏通、修复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开发区公安分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现场管理措施,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证道路畅通,保证指挥、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预防和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协调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开发区党政办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建设与环保局、建管处负责组织和调集起重等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参加抢险,为事故处理提供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

各办事处建立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理预案。各专门应急救援组负责制订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等;

(6)紧急安排技术专家等。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车辆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特大事故的新闻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适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处理领导指挥组、开发区党政办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三)开发区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安监局备案。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任何贻误时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或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工作,报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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