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开管〔2006〕339号
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合同管理制度》等四套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机关各部门,经济发展总公司:
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开发区管委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特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合同管理制度》等四套制度(办法)。现将该“四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徐州经济开发区合同管理制度》
2、《徐州经济开发区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
3、《徐州经济开发区关于法律顾问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办法》
4、《徐州经济开发区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开发区 办法 通知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60份
徐州经济开发区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经济开发区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各部门”)的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发区及各部门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开发区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开发区法制办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开发区法制办的管理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规范合同文本及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
(二)建立并完善开发区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开发区及各部门报送的合同进行审查,并交由法律顾问出具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四)建立合同台帐,并监督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对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进行保管、归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方能对外订立合同。
第六条 开发区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分为固定期限授权和具体业务授权两种形式。
第七条 授权事宜应当经过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开发区法制办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于重大、重要的合同,应出具《合同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送交开发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对于重大、重要的合同,应送交开发区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条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先经法制办审查通过,并送由开发区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负责将生效后的合同文本予以编号、登记、归档,并建立台帐。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开发区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制办。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的撤销;
(四)合同的终止;
(五)其它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时,必须由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持书面材料,并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查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法律文书须事先经开发区法制办审查。
收到合同对方的履行异议时,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答复文书须事先经法制办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履行情况向开发区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通报法制办。
第十七条 出现合同纠纷时,应由合同签订部门或承办部门与法制办联系,并由法制办派人或委托律师作为开发区或相关部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按合同编号予以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而给开发区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经济开发区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徐州经济开发区诉讼及仲裁案件(以下简称“开发区”、“案件”)的办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开发区的合法权益,防范、控制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案件的主体应为开发区管委会,或案件涉及到管委会利益。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案件;
(二)各类民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赔偿案件;
(四)其它类型的案件。
第三条 按标的额的大小及案件的性质,案件分为一般性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开发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集体劳动争议;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诉讼案件;
(四)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
(五)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到开发区管委会利益的刑事诉讼案件;
(六)行政赔偿案件。
(七)其它对开发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开发区法制办负责案件的办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开发区的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整理并起草案件所需的各项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选择并联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负责案件的建议、论证、协调、归档等工作;
(五)负责所承办案件的分析总结,必要时出具法律建议书。
第五条 开发区及各部门在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案件时,应在案件发生或预计发生二日内报到开发区法制办。
第六条 所有案件均由开发区法制办统一管理,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配合,并由开发区常年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办理。
第七条 开发区法制办应以书面形式将诉讼(应诉)情况阶段性地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八条 承办人员对于已结案件,应于结案之日起10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典型案件,法制办应负责向开发区出具法律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案件的法律纠纷形成原因、案件风险源分析等内容,同时提出避免同类法律纠纷发生的办法,为开发区及各部门提供参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经济开发区关于法律顾问
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活动,防范和规避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各部门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及处理与招商引资有关的纠纷时,应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下列招商引资事务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法律顾问参与。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重大项目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审查;
(三)重大项目投资方的资信状况调查;
(四)起草、审查相关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
(五)招商引资活动引发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办理;
(六)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材料,就该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招商引资等相关部门在向法律顾问提供投资主体的背景资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资料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法人投资者所提供的与其投资能力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二)自然人投资者的资格及合法的投资形式;
(三)投资性质及其投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项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调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注册资本总额;
(二)实有资本总额;
(三)债权债务状况;
(四)经营范围、方式和生产、经营状况;
(五)各类财务报表、报告;
(六)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信誉等。
第八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谈判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时,应确保:
(一)文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条款齐全、文字表述确切无误;权利、义务表述准确;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合法、适当等。
第十条 经由开发区的指派,开发区常年法律顾问可以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并辅助办理下列事务:
(一)接受投资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二)接受开发区的委托,代为投资方办理有关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协调处理投资方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已进区和将进区的投资主体均可向法制办下设的“投资项目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寻求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一)对投资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二)对投资经营中所涉及的公司组建产权管理、财经制度、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有关公司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及客户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法律问题的咨询;
(四)诉讼、仲裁案件整体策划及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其它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部门及法律顾问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而给开发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经济开发区清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清欠工作,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控制坏账风险,保证资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欠工作由与造成资金拖欠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清偿,财政局(或国资管理部门)及区法制办为本项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由开发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局(或国资管理部门)与责任部门在清欠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收集、保管、提供证明欠款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二)安排专人负责对欠款进行清收;
(三)对于超期拖欠的个案,责任部门应将拖欠的原因、拖欠方的资产状况、拖欠方的态度、还款计划等情况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说明,以备开发区主管领导、财政或国资管理部门、开发区法制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参考;
(四)法制办及法律顾问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对欠款进行清收时,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开发区法制办及法律顾问在清欠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到期欠款的资金回收情况、逾期欠款的诉讼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抽查;
(二)会同财政局(或国资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定期召开清欠工作例会,及时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并商量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对欠款进行清收;
(四)督促各责任部门定期分析清欠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上报给开发区相关领导。
第五条 证明欠款的合同、凭证、债务人信息等资料由各责任部门妥善保管。如承办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事先做好欠款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六条 责任部门应随时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向开发区相关领导及法制办通报。
第七条 开发区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应对各类欠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八条 在清欠工作时,应尽量采取直接回收现金的形式。如直接回收现金确有难度时,可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移等形式,保证欠款清收落实到位。
在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移等清欠形式时,须将冲抵结果上报至开发区相关领导。当所冲抵或转移债权数额较大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开发区领导批准,之后方可操作。
第九条 对在清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清欠工作中,应加强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开发区清欠工作规章制度,造成开发区经济损失的;
(二)寻找借口,拖延、搁置应尽职责或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欠款逾期半年以上,责任部门没有采用书面的方式向相关领导报告的;
(四)遗失欠款的重要凭证的;
(五)有其它损害开发区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