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管委会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2008-04-1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徐开管〔200628

 

 

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各局(室、部、处),各分局,经济发展总公司:

现将《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各镇、办事处要结合自身情况,尽快制定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并报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开发区 安全生产 责任制 通知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6228印发

共印50

附件

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

 

(试行)

 

二○○六年二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的规范化、系统化,有效防范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职责

    (一)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采取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组织对易发生事故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组织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重点防护单位。

(二)开发区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各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辖区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渡口渡船等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直接负责;各条线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四)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资金、人员、设施,要满足工作需要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发展安全科学技术,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救助能力;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开发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要根据情况适时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的建设、施工、使用落实安全审批制度。

(六)开发区管委会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各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能,负责本单位所属部门以及本系统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专门人员,有领导分工安全工作。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检查职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开发区机关办公场所、车辆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把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验收,参加企业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支持指导企业工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开发区歌舞娱乐、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网吧等文化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人事部:

1、将安全生产纳入开发区考核系统。

2负责劳保防护及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落实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

(三)监察室:

1、对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拒不执行的有关干部进行查处。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开发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四)招商局:

1、在开展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各类拟进区项目进行调研,确保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

2、对有可能为开发区的安全管理带来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开发区主要领导确认。

(五)投资服务中心:

1、妥善安排好进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

2、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需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经评价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六)财政局: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

2、管理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罚没款。

(七)经济发展局(安监办):

1、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安排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项目。

2、负责对各镇、办事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开发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综合管理,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及有关的规定,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规划。

4、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业务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备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5、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6、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组织参与安全科学研究,负责“安全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8、参与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查处。

(八)建设与环保局: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气、供热、供电、供水、通讯以及其他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管线单位应将原有管线走向、位置报规划部门备案,新建管线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在审批各类建(构)筑物的规划许可时,应对消防通道、安全间距作出具体要求。

3、负责由于规划布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违法建设。

(九)社会事业局:

1、负责开发区卫生事业、宗教场所及各类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其它社会事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农业发展办公室:

1、负责对农业、农机、水利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采取措施组织落实防范农业火灾。

(十一)行政执法局:

承担城市行政执法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房管处:

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职责范围内及小区物业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建管处:

1、开发区建管处安全监管对象为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各镇、办事处对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开发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建筑市场安全的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开发区建筑企业工程质量的论证和验收工作。

6、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注: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造价不足30万元,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和二层以下民房。

(十四)征迁办公室:

1、负责拆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拆迁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工作。

(十五)经济发展总公司:

1、负责所属单位、资产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国土分局:

1、依法对非煤矿山进行监督管理。

2、对非法开采,超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1、把好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关。凡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2、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发现证照不全的及时变更,存有安全隐患的视情况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3、在各类企业和工商户年检和验照贴花过程中,凡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手续不齐全,不予年检。

4、负责开发区各类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公安分局:

1、负责对消防、道路交通、剧毒、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3、负责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的审批。

4、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消防大队:

1、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掌握开发区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监督责任单位整改隐患。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消防意识,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4、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组织消防验收。

5、组织火灾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和火灾事故责任。

6、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十)市检察院驻开发区检察室: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开发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资金保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规范。

   (三)制定有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接受开发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企业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按程序及时安排“安全三同时”工作。

   (六)每月组织全面检查和回巡查;危险源监控责任到人;每月坚持安全办公会制度;各类安全记录、台帐齐全,对有关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七)根据单位规模和性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工作。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按照“四不放过”要求组织处理。

   (八)各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专门机构。3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3000人以下单位按千分之四配备,3000人以上的单位按千分之三配备,3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凡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现存在较大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严格依法处理。

五、《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上一条:
下一条: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姓名:
最新评论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