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市政府在经济开发区行政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受市政府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发布经济开发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及措施。
(三)研究制定经济开发区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审批和报批工作并组织项目开发;负责经济开发区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企业基地建设。
(五)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拔、出让、租赁、转让,做好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报批等工作。
(六)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济开发区内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管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建筑业的管理。
(八)负责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事业管理,抓好区内农村社会事务和社区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九)负责经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收征收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协调金融部门筹措开发建设资金,把好预决算关,保持财政平衡。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