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开管〔2006〕325号
关于批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机关各部门,经济发展总公司: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的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开发区 规划 批转 通知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关于加强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的意见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行为,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06〕71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现提出加强规划控制的意见:
一、私房建设
在徐州经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详见附图)刘湾村、孟沟村、陶楼村、杨庄村、前蟠桃村、后蟠桃村、东贺村、上山村、西贺村等,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私有住房,不准改变使用性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述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的,经批准同意的可以翻建或提前安置。
对此范围内的常驻居民,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增加住房的,可申请提前安置,提前安置政策开发区另行制定。
在徐州经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除上述村以外的其他村,新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可按镇村布局规划或中心村规划要求,由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
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按统一规划建设多层农民公寓,其腾出土地优先考虑村(居)发展企业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私房建设审批严格按徐政发〔2006〕7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镇、办事处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规划全覆盖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作为今后新建私有住房的依据。在此范围内新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规划、建设手续由镇或办事处负责审批,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备案,宅基地审批按相关政策由有权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村(居)集体用地及产业结构调整控制
在开发区辖区内,各镇、办事处以及所属村、居委会发展的工业、三产项目须依据开发区规划,严格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各项审批后,方可建设。
在开发区辖区内,各镇、办事处以及所属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由镇、办事处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圈占农用地建设温室、大棚、牲畜禽舍等建筑,盲目发展养殖、种植业。
三、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
规划审批工作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按市规划局委托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批后的管理工作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一扎口监管,行政执法局和各镇、办事处配合。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成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全区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镇、办事处规划监察中队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业务上受规划监察大队的领导。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未开发区域的,由镇、办事处负责查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在已开发区域的,由规划建设局规划监察大队查处,其中沿城市道路及广场两侧的由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按行政执法权限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规划监察大队和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
对各镇、办事处及所属村、居委会违反本控制意见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由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违纪责任。
对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由违法责任人自行拆除或者罚款后补办手续;既不自行拆除又不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强制拆除。对违章建筑如因开发区开发建设需要征迁的,拆迁部门不予赔偿。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责成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物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者,批准证件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执法人员监察不力、放任自流的,给以行政处分。
附图:徐州经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