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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徐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4-1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徐开党政办〔20078

 

 

关于转发徐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机关各部门,清洁技术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国资公司(经济发展总公司),驻区各单位:

根据徐政办发〔2007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由开发区环保分局、经发局、监察室、工商分局四个部门制定了《徐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专项整治△ 环保污染 通知

抄送: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徐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7831印发

共印65

徐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发区环保分局   经发局  监察室   开发区工商分局

20077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今年7月至12月,继续在经济开发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两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一下三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全面清理2005年以来的建设项目,集中解决开发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镇、办事处、企业)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危险化学品随意处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二)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削减污染总量,腾出环境容量,优化发展空间。1、加强对以水泥、石灰窑、砖瓦等行业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按照《2007年徐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环保指标考核细则任务分解表》,2007年底,完成开发区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水泥立窑生产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仪器的安装、联网;完成5家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且治理无望水泥厂的关闭任务;完成20家(37座)污染严重的石灰窑的关闭任务;对现有的石灰窑企业,集中整治,关闭一批、提高一批。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率的小石灰窑和小水泥厂,加大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坚决取缔死灰复燃的小电镀等“十五小”企业。3、加强对可能影响房亭河、荆马河水质的企业的监控力度,重点对涉酸企业予以监管,保证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废酸等危险废物妥善处置,以保障河流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整治重点污染源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和难点问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强化环境执法,对经查证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从严从速处理;按照《2007年徐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环保指标考核细则任务分解表》,完成开发区2007年污染源关闭、搬迁任务;对未完成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或关闭措施;凡政府责令关闭的水泥厂、砖瓦厂、石灰窑,要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及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以前专项行动中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屡查屡犯、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应明确挂牌督办的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督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作出处理决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则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分别于今年7月、9月、10月对全国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组织相应的集中督查,并在每个市选择12个(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市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层层督查督办,提前组织自查,覆盖面不低于50%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我区将在9月中旬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7月)。

根据《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阶段(2007810月)。

对本辖区内的污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排污企业对自身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消除环境隐患,督促化工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区内违法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项解决。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1112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中旬前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2月初由市环保局汇总形成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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