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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4-1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徐开党政办〔200610

 

 

关于印发《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机关各部门,经济发展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信息共享、对外宣传、透明办公、内外联络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办公、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档次和水平,党政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经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开发区 网络 管理办法 通知

徐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684印发

   共印50

附件

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开发区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信息交流和网络宣传等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推进开发区“二次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省、市关于电子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徐州经济开发区计算机网络是全区加强电子信息工作的基础资源,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行自动化办公的基础设施,对提升开发区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按照节俭、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开发和管理开发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第三条  充分发挥开发区计算机网络功能,务使全区在职干部职工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并掌握文档和信息处理的基本技能。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开发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由管委会直接领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扎口管理。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网络中心的主要职能:全区计算机网络总体方案的调研、设计和实施;管委会计算机设备的配置、调试、布局和维护;管委会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开发、政府网站制作、维护和推广;管委会计算机网络的日常运行、安全监督和资源管理;管委会计算机的维修、报废和更新;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区机关大楼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相关电子宣传产品的制作和发布;管委会声像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办公大楼计算机局域网由管委会建设管理,其它部门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增建计算机局域网。

第七条  计算机硬件设施是网络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整机、显示器、交换机、CPU、主板、硬盘、内存、显卡、网卡、键盘等部件。开发区各部门计算机如不能正常工作,若属硬件损毁或线路故障,由网络中心帮助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更换,由网络中心检测、鉴定并负责落实;计算机报废由网络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后集中处理;新增计算机由网络中心调查、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并会同财政局实行政府采购;部门若擅自新增计算机,网络中心将不予联网。

第九条  开发区网络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通信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各部门内部局域网的运行维护由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条  开发区办公大楼网络联网设施(包括光纤、主节点交换设备、网线、端口模块等)由网络中心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拆装。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设置任何网络设备(如集线器、交换机、双接头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另外与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特殊情况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已敷设局域网联网端口的办公室,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为符合网络联网条件的部门分配联网端口和IP地址并备案。原则上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连接一台电脑。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监管开发区办公大楼网络系统的网络端口及IP地址使用情况。用户只能使用指定的IP地址。决不允许用户乱设乱改乱用IP地址,对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将予以断线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一个端口连接多台计算机(由用户自己购买集线器、网卡和网线),需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中心视情落实。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使用及安全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机房各项管理制度,配置保障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禁止联网机房私自开通第二网络出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利用内部网络使用BTPP等软件下载电影及大流量数据等,不得浏览非法网站和问题网站,禁止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网聊天等。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网站是全区政府门户网站,由网络中心负责制作、更新、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管委会其它部门不得擅设新的网站,确需设者,须经网络中心批准并报领导同意,同时接受网络中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网站是管委会办公自动化的重要平台,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设为首页。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计算机网络是专为各单位、各部门服务的区有财产。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向其它用户提供商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属可以公开的政务、宣传信息及各类通知、公告、招聘等均可通过开发区网站发布。

第二十四条  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通知、通报、汇报材料、保密文件、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材料等)一律不得上网。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指定一名网络与信息安全员(名单报开发区网络中心备案),具体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办公信息的发布等。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中心负责收集网上有关资料,整理后提供领导参阅。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全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则由指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确保开发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干扰网络运行,更不得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如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等。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监视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和各类信息。发现网络有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员或直接向网络中心报告,由网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中心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并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网络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开发区网络用户,必须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建设覆盖全区的电子政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  网络中心扎口管理全区的电子政务平台。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确需建者,须经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电子政务系统建成后,按省、市电子政务规范要求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开发区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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